北京中科癜风医院好嘛 http://pf.39.net/bdfyy/bjzkbdfyy/3月17日,一名5岁多男童在幼儿园午睡时突然呕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并公布了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除了幼儿园应对上的过错,父母的过错和疏忽也是重要因素。
午休室突发呕吐不治
据了解,小冯生于年。年,父母为小冯办理了广州某幼儿园入学手续。
年9月11日早上,小冯像往常一样来到幼儿园,未见异常。当天中午,在幼儿园睡室午睡时,小冯突然呕吐,送院抢救后不治。鉴定意见认为,小冯“符合因呼吸道异物(胃内容物)吸入导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好好的孩子怎么突然就去世了?这一噩耗让小冯父母备受打击,小冯父母认为,幼儿园救治不力。协商未果,小冯父母于是诉至法院,索赔逾万元。但幼儿园则认为,自己并无过错,小冯的死是其父母隐瞒病情等因素所致。
年1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幼儿园赔偿91万余元。
年10月,广州中院裁定发回重审,理由是一审法院未对小冯生前的身体状况、老师的应对措施等予以查明。同年11月,一审法院重新立案审理此案。
幼儿园质疑,入园时父母未如实告知病史。小冯从出生到5岁多,父母都没有为其办理入户手续,也无法提供其身份信息,以至于幼医院调查小冯此前的就医信息时,都查不到相关记录。
据法院查明,小冯父母还有一子一女,小冯排行第三,未办理入户手续,其入园时父母为其所填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号码也并不相符。在小冯入园之前,曾有多次入院记录,原因是热性惊厥、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等。而在小冯入园时,其父母并未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幼儿园。
在入园后的相关体检中,小冯生长发育评估为肥胖,属于高危事项处打“√”,建议项目为“加强均衡营养、防止体重增长过快”。
女老师想施救因“太重”未果
据法院调查,通过录像及双方陈述可知,小冯呕吐当日,睡室里有三名老师(一男两女),其中一女老师一直站在小冯床边,并与小冯有交谈,其中交谈中有轻拍小冯示意其躺下睡觉。
12:26:32,小冯躺下睡觉,女老师一直坐在其旁边的床上。期间不时环顾四周幼儿的情况。
12:27:40,小冯开始出现异样,身体及肚子出现起伏,女老师坐在旁边床上摆弄手上物品未有注意。
12:27:48,小冯嘴角有呕吐物溢出,女老师在摆弄手上物品未有注意。
12:27:55,女老师发现小冯有呕吐物溢出,站起来想将小冯的头侧抬起,并尝试将其拉起,但未成功。
12:28:19,女老师多次尝试将其拉起未成功后离开。
12:28:20至12:28:43,小冯独自一人躺在睡床上,偶有其他小朋友围观,在场的一男教师训斥其他小朋友离开,并未与另一女老师上前救助。
12:28:44,女老师与一名女保育员一起进入睡室,保育员给小冯拍背、侧身以及清理呕吐物。之后,保育员将小冯抱离睡室,赶到保健室进行救助处理,幼儿园两次拨打急救电话。
图源:腾讯网
随后,幼儿园自医院。期间致电小冯母亲,医院。后小冯在院因抢救无效死亡。
据幼儿园称,当时因为小冯太重,女老师才无法将其扶起。
●幼儿园应负起管理和保护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幼儿园在施救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而小冯肥胖的体质、呼吸道疾病与其发生呕吐、胃内容物吸入有一定的联系,且其父母有隐瞒其身体状况等情形,法院认定幼儿园担责八成,扣除已支付的丧葬费5万元,仍应支付76万余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不能免除父母日常养育失当过错责任
广州中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情况,小冯在事发前常患急性支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病史病症,并且曾多次发生热性惊厥,高热抽搐等情况。其父母在小冯入园备案登记时并未如实告知幼儿园,可能会导致幼儿园在日常保育或幼儿突发疾病时不能作出准确判断。
入园后连续几年体检报告高危事项一栏当中均标注肥胖,应加强均衡营养和防止体重增长过快。但小冯父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积极干预并改变小冯的身体素质,对其日常养育保护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即使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暂时脱离其照顾而突发病症,亦不能免除父母日常养育失当的过错责任。
从死因鉴定报告及鉴定人意见,可以认定死者生前身体属超重状态,且患有呼吸道疾病以及热性惊厥病史,其肥胖的体质、呼吸道疾病是其发生呕吐导致胃内容物吸入引起窒息的条件因素。鉴定人出庭陈述亦排除了死因是教育机构喂养不当或其他导致小冯外伤或机械窒息等外因因素存在。
●幼儿园处理措施失当
而根据视频显示,事发约七秒之后值班老师察觉情况是有立即采取措施,但女老师离开后另两名老师没有及时合理补位。幼儿园抗辩称其他值班老师并不负责照顾小冯所在班级,该抗辩与紧急情况下生命优先的价值观不符,而且幼儿园内部关于老师之间的分工亦不能成为减轻幼儿园对外承担
来源:信息时报记者:何小敏声明:凡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为转载自其它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号仅限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作为商业用途,亦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请联系原出处。(部分图片来源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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